税案调查:好心料理虚开发票对应本钱仍可税前扣除
编者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料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交税人好心料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从头料理合法、有用的发票,答应其抵扣进项税款;不然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振振有词,在增值税处理方面,若好心料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从头料理合法有用的专用发票则不能进项抵扣。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好心料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凭据是否能够作为税前扣除的有用凭据?将经过一则税务机关败诉的事例,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
一、案情简介
友邦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地坐落淮安市,经营规模系煤炭、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出售等。2011年友邦公司向超典公司收购煤炭5662.82吨,货款由友邦公司银行汇至超典公司银行账户。友邦公司料理超典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算计2272826.82元,其间税额算计386380.61元,于2011年向国税机关认证经过,且申报抵扣了税款。所购货品煤炭已悉数售出,于2011年度已将购进货品本钱结转。但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2月被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以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5月作出税务处理决议书,调增友邦公司应交税所得额,要求友邦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友邦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述,一审判定吊销国税局该项决议。国税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念
友邦公司观念
友邦公司以为其合理开销应在税前列支,是否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关键在所以否存在本钱开销,国税局认可本钱存在,却对本钱补征所得税不合理不合法。一起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则了不合法、不实在的凭据不得税前扣除,没有扫除其他合法凭据能够税前扣除,依据苏地税规13号规则“企业无法料理合法凭据,但有确凿依据证明事务开销实在且料理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观念
国税局环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的“实在性、相关性、合理性”税前扣除要求以为,并不是企业产生合理开销就能够税前扣除,合理性是以合法性为条件和根底的。友邦公司购买煤炭有必要料理合法有用的发票,但其料理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归于不符合规则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据,不得税前扣除。
法院观念
国税局在处理决议中对友邦公司料理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为虚开,但对其对应的与友邦公司料理收入有关的、合理开销没有作出确定,属现实不清。
对上述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本钱,税务局没有作出确定的状况下,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税法没有作出明晰规则。国税局仅凭上述发票来调增友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议,确定现实不清、法律依据缺少。
三、华税观念
好心料理了不合法凭据,企业所得税仍可税前扣除
尽管“不合规则的发票凭据不得税前扣除”,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产生的与料理收入有关的、合理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知关于愈加注重本质的企业所得税办理而言,即便缺少合法合规的发票凭据,但有其他依据证明企业实在产生了买卖并产生与收入相关的本钱,税务机关应当答应企业税前扣除,不能因存在好心料理虚伪发票的状况就彻底无视企业开销的实在合理与实践存在,不然将导致税务机关不合理的征收交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不符合本质课税准则和公正准则。振振有词关于好心料理的不合法凭据,由所以好心料理,满意实在买卖、实在本钱的条件,关于该实在产生的合理本钱,符合实践产生准则和合理准则,企业所得税应当答应税前扣除。
《办理办法》明晰:发票以外的其他凭据能够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实践产生的与料理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准予在税前扣除。实在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判别实在性时,须供给“满意”和“恰当”的凭据,以证明开销确属实践产生。可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关于一般本钱费用开销的扣除凭据并无共同、明晰的要求。《办理办法》的出台,明晰界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究竟需求哪些凭据。在这个文件出台前,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一向是企业与税务局争议的焦点,究竟什么才是是合法有用的入账凭据、是不是只需发票才是仅有的扣税凭据等问题一向困扰着企业与税务局,更有许多由此争议申述至法院的事例。例如评论的友邦公司与国税局争方案就是《办理办法》出台前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相关问题产生了争议,法院的判定本质上也与新出台的《办理办法》不约而同,坚持了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交税人权益维护的理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定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不符合规则的发票或凭据不得税前扣除,但并未扫除其他合法有用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的办理中,发票仅仅税前扣除凭据之一,并不是仅有的税前扣除凭据;仅仅证明与收入有关合理开销实践产生的依据之一,但不是仅有的依据。
依据《办理办法》第二条规则,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据,是指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证明与料理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实践产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据。第四条规则,税前扣除凭据在办理中遵从实在性、合法性、关联性准则。
可见只需满意实在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能证明与料理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实践产生的凭据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并不仅仅局限于发票。《办理办法》第八条也进一步明晰了外部凭据包含但不限于发票、财务收据、完税凭据、收款凭据、切割单等,较大极限地确保了税前扣除凭据的规模。
综上,《办理办法》贯穿并强化了企业所得税中“以票管税”的准则。这儿的“票”不是狭义的发票,而是相应的合法有用凭据。发票仅仅合法有用凭据中的一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凭据也能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