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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6月29日音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方针实行口径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方针实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方针实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交税人的详细景象
(一)书立应税凭据的交税人,为对应税凭据有直接权利义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选用托付告贷方法书立的告贷合同交税人,为受托人和告贷人,不包含托付人。
(三)按生意合同或许产权搬运书据税目交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交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含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据的详细景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运用的应税凭据,应当按规则交纳印花税。包含以下几种景象:
1.应税凭据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据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据的标的为动产或许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能运用权的,其出售方或许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含境外单位或许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许个人出售彻底在境外运用的动产或许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能运用权;
4.应税凭据的标的为服务的,其供给方或许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含境外单位或许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许个人供给彻底在境外产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认生意联系、清晰生意两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别的书立生意合同的,应当按规则交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之间、电与电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生意合同税目交纳印花税。
(四)下列景象的凭据,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规模:
1.人民法院的收效法律文书,裁定安排的裁定文书,督查机关的督查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回收或许补偿安顿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许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实行计划运用的凭据。
三、关于计税根据、补税和退税的详细景象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搬运书据中触及两方以上交税人,且未列明交税人各自触及金额的,以交税人均匀分摊的应税凭据所列金额(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认计税根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搬运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践结算金额不一致,不改变应税凭据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根据;改变应税凭据所列金额的,以改变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根据。已交纳印花税的应税凭据,改变后所列金额添加的,交税人应当就添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改变后所列金额削减的,交税人能够就削减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请求交还或许抵缴印花税。
(三)交税人因应税凭据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据的计税根据削减或许添加的,交税人应当按规则调整应税凭据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从头确认应税凭据计税根据。已交纳印花税的应税凭据,调整后计税根据添加的,交税人应当就添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根据削减的,交税人能够就削减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请求交还或许抵缴印花税。
(四)交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根据,依照产权搬运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认缴后没有实践出资权益部分)确认。
(五)应税凭据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的,应当依照凭据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人民币确认计税根据。
(六)境内的货品多式联运,选用在起运地一致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送合同的计税根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两边交纳印花税;选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根据,分别由处理运费结算的各方交纳印花税。
(七)未实行的应税合同、产权搬运书据,已交纳的印花税不予交还及抵缴税款。
(八)交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详细景象
(一)对应税凭据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据的交税人均可享用印花税减免方针,清晰特定交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在外。
(二)享用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详细规模为以家庭为根本运营单元,以农场生产运营为主业,以农场运营收入为家庭首要收入来历,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运营,归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体系的家庭农场。
(三)享用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校园,详细规模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其教育行政部分同意建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校园、特殊教育校园、专门校园,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许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同意建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用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安排,详细规模为依法挂号的养老服务安排、残疾人服务安排、儿童福利安排、救助管理安排、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安排。
(五)享用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悲安排,详细规模为依法建立、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悲法》规则,以面向社会展开慈悲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安排。
(六)享用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安排,详细规模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同意或许存案建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安排。
(七)享用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运营者,详细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则实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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