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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安排小微企业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撑力度,现将金融安排小微企业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安排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安排能够挑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安排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依照现行方针规则交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安排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借款依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核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越部分依照现行方针规则交纳增值税。
金融安排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办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办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本告诉所称金融安排,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同意建立的已经过监管部分上一年度“两增两控”查核的安排(2018年经过查核的安排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完结“两增两控”方针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建立的开发银行及方针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安排。“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借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借款同比增速,有借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操控小微企业借款财物质量水平缓借款归纳本钱(包含利率和借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安排完结“两增两控”状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安排查核成果为准。
三、本告诉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契合《中小企业划型规范规则》(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间,财物总额和从业人员目标均以借款发放时的实践状况确认;经营收入目标以借款发放前12个天然月的累计数确认,不满12个天然月的,依照以下公式核算:
经营收入(年)=企业实践存续期间经营收入/企业实践存续月数×12
四、本告诉所称小额借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借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且借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借款。
五、金融安排应将相关免税证明资料留存备检,独自核算契合免税条件的小额借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则向主管税务安排处理交税申报;未独自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安排应依法依规享用增值税优惠方针,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得本项税收优惠景象的,中止享用本告诉有关增值税优惠方针。
金融安排应持续盯梢借款投向,保证借款资金真实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的实践使用主体与请求主体共同。
六、银保监会按年安排展开免税方针执行状况督察,并将督察成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分。鼓舞金融安排发放小微企业信用借款,削减典当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下降小微企业归纳融资本钱。
各地税务部分要加强免税方针执行状况后续办理,对金融安排展开小微金融免税方针专项查看,发现问题的,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状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品和劳务税司)。
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督查专员办要安排展开免税方针执行状况专项查看。
七、金融安排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许没有授信额度,单户借款合同金额且借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可持续依照《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77号)的规则免征增值税。
财务部税务总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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