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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宅处理买卖、挂号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开发企业建造经济适用住宅、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宅(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则,拿本后2年到5年内制止买卖。
依据《规则》,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获得《经济适用住宅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宅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宅(集资建房)项目获得经济适用住宅建造方案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则交纳相关费用。
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获得《经济适用住宅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宅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宅(集资建房)项目获得经济适用住宅建造方案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则交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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