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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近来,裁判文书显现,东方航空(600115)云南有限公司要求前飞翔员马某补偿540万违约金,该案通过两次审理后,法院终究判定马某补偿东方航空(600115)云南有限公司378万元。
2005年10月1日,马某入职东航云南分公司从事飞机驾驭作业,两边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作合同,其间约好有必要服务期从2005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止。
合同还约好,马某若取得从取得机长资历之日起为甲方作业的有必要服务期为八年,若取得机长以上的技能等级(A类:航线教员、B类:模拟机教员、C类:本场教员),其有必要服务期在上述约好的基础上再添加八年;马某在甲方从事飞翔驾驭作业期间每参与一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训练,添加一年的有必要服务期。一切有必要服务期的年限累计核算,不堆叠适用,至马某法定退休年龄停止…
合同还对马某在服务期内单独提解约所需承当的职责作了如下约好:1.飞翔教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2.职责机长:违约金450万元;3.飞翔员正驾驭:违约金350万元;4.飞翔员副驾驭:违约金250万元;5.飞翔学员:违约金200万元;除此之外,马某自取得以上1.2.3.4项资历起,每添加一公历年,分别在该项违约金规范上追加5%……”
2010年7月27日,东方航空(600115)与云南省国资委协作建立东航云南有限公司。2011年8月2日,马某的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变更为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原用人单位的权力和责任由东航云南有限公司持续实行。
2013年1月31日,马某被聘为B737机型机长。马某在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作业至2017年1月9日。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马某的书面辞去职务,并作出不同意辞去职务的书面决议,且持续发放马某薪酬及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经马某和东航云南有限公司恳求,云南省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审理后作出判定:
1、承认马某与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劳作合同于2017年2月8日免除;
2、东航云南有限公司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马某出具免除劳作合同联系的证明,以及处理劳作人事、薪酬档案、企业年金及社会保险搬运手续;
3、东航云南有限公司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则为马某出具安保评价证明,为马某处理或帮忙处理飞翔技能档案﹝包含飞翔记载薄复印件、飞翔执照联系、空勤登记证、体检判定档案(健康记载本)、体检合格证联系﹞的移交手续;
4、马某自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付出225万元训练费违约金;
5、马某自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返还2017年2月8日今后薪酬、社保等费用;
6、驳回东航云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恳求恳求。
两边均不服该裁定判定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一审后支撑了上述裁定成果,两边再次上诉。马某要求吊销225万元违约金判定,改判按有付出凭据的专项训练费用承当违约金,大约在70万左右。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则表明,公司长时间为马某供给很多国内外专业第三方训练及内部训练,累计复训17次,有必要服务期从2005年至2013年+8年+17年=2038年。如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应依据劳作合同约好补偿违约金540万元。
法院二审后以为,东方航空(600115)建议的540万违约金,与《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的规则不相符。依据上述法律规则,结合两边合同关于违约金规范以及有必要服务期的约好内容,核算出马某应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付出的违约金金额为:450万元-450万元×4年/(8+17)年=378万元。故对补偿金一项的判定进行了改判。(恢恢/文)